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凤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久日,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笑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山东海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晏婴路与纬五路交叉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骆中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齐河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瓷诉被告于笑天、山东海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国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凤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