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凤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久日,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笑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山东海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晏婴路与纬五路交叉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骆中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齐河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瓷诉被告于笑天、山东海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国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凤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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