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喻开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喻开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喻开有与被告喻开全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开有、被告喻开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喻开有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状,以维护原告的相邻通行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1998年4月,原告的老木房被烧毁后,经贵定县国土局审核,贵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出行一直是建房前就行走多年的一条土路,后由政府出资改为水泥路。该路段与原被告兄弟喻开华的空地相邻,2021年2月,喻开华病逝后,因其是无子女的五保户,原告主动料理后事,并将一些废弃的木料和花钵放在喻开华的空地上,5月11日,被告欲将喻开华的空地变卖,就用原告放在空地上的木料和花钵将原告家出行的路堵住,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相邻通行权,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原告遂向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喻开全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实,我愿意搬的,之前原告儿子向法院起诉过,当时我答应搬的,原告不给搬,后来他们撤诉了,木料是原告的,不是我的。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均居住在贵定县。2021年2月,原、被告的弟弟喻开华去世,为方便办理其后事,原告之子喻国雄找到被告商量,将自家的废弃木料、花钵、鸡笼等物堆放到与原告通行道路相邻的空地上,待喻开华的后事料理完毕后搬离。之后经被告多次催促,喻国雄未主动搬离堆放的废弃木料等物,被告于2021年5月自行将上述废弃木料、花钵、鸡笼移到原告出行的通道上,该通道系原告出行的必经通道,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喻国雄遂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被告愿意清除原告通道上的障碍物,原告不同意,调解无果,后喻国雄向本院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后原告向本院提起如前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图片、贵定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贵定县土地管理局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界址标示,被告提供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组织双方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将堵塞在其通道上的物品搬离,因该通道上的所有堵塞物品均属原告所有,且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愿意搬离,但原告不同意被告搬离,原告完全可以及时主动清除通道上属于自己的物品,保障自己的通行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物品恢复原状,搬至喻开华空地放置,因该空地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没有权利将其物品放置在他人空地上,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开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喻开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琴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