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 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野云沟乡阿克塔木村新星路。 法定代表人:高荣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童小林与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新28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小林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869385.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与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荣平取得联系,本院通过张贴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本院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及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核实,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院内的生产设备为轮台县野云沟乡阿克塔木村投资的扶贫项目,属于集体资产。轮台县野云沟乡阿克塔木村村委会与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签订《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房屋、果园、设备等地上附属品租赁给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17.4万元,并将相关设备抵押给村委会。我院暂时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暂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轮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童小林对被执行人轮台县西域牧云饮用水有限公司享有869385.85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剑 审判员 麦尔旦 伊力哈木 审判员 喀哈尔 伊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