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理平与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人仲案字[2020]第3-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称现企业困难,正在积极想办法恢复生产,一旦恢复生产就有能力履行,现没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2.本案立案执行后即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本案系保全后进入执行,查封系轮候,本案无法处置。
3.该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数额巨大,本院受理执行的(2020)兵0701执98号执行案件中已查封公司全部财产,现正在评估拍卖处置该公司财产待财产处置完毕拍卖款到位后支付本案案款。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5.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现状况处于停工停产中。
6.本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