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地址:甘肃省玛曲县格萨尔东街。
法定代表人:道吉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平,男,藏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尕尔旦,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才让拉姆,女,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旦七,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尕尔藏横草,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那老,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拉仲吉,女,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与被告尕尔旦、才让拉姆、旦七、尕尔藏横草、那老、拉仲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75元,减半收取802.375元,由原告玛曲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