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地址:甘肃省玛曲县格萨尔东街。

法定代表人:道吉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平,男,藏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尕尔旦,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才让拉姆,女,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旦七,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尕尔藏横草,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那老,男,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被告:拉仲吉,女,藏族,住甘肃省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与被告尕尔旦、才让拉姆、旦七、尕尔藏横草、那老、拉仲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75元,减半收取802.375元,由原告玛曲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曲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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