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海门市恒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召良村46组。 法定代表人:闫志华。 被告:闫志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恒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闫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 凯 审判员 姜安安 审判员 王立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