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土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人:李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申请人:欧雄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江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土成、李民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及时将被申请人欧雄军、江进在价值610000元以内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欧雄军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申请人李土成与其妻子雷知花共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市场××栋××房[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嘉禾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为李土成、李民军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雷知花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书,同意李土成以二人共有房屋为李土成、李民军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土成、李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李土成与其妻子雷知花共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市场××栋××房[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嘉禾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欧雄军、江进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款610000元或查封欧雄军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李土成、李民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