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闫家台中心街南140-18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兰,河北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柏乡县浩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柏乡县槐东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唐彩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巧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柏乡县。
审理经过 林州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柏乡县浩润商贸有限公司、王巧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林州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林州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瑞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