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申请人:李长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
法定代表人:特留别尔德别列克,镇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军、李长化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8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案件申请费48元,由申请人金军、李长化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