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子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110335866。 被告:张钱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子胜与被告张钱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体、被告张钱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子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劳务款3000元;2.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新郑中天港区3标一块地做外墙保温务工,工程结束后,清算工资时,因被告现金不够,向原告打欠条一张,欠原告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实在无奈,故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钱磊辩称:欠款属实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15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在被告承揽的工程位于新郑中天港区做外墙保温务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因被告现金不够,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显示:今欠到张子胜中天港区20号17号外墙保温3000元,港区中天3标一块地,欠款人:张钱磊,落款时间:2018年5月31日,出具欠条后被告通过张晓伟向原告支付1500元工资款,剩余15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款未果,为此,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原告张子胜在2018年5月份跟随被告承揽的郑州市新郑中天港工程务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并且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通过张晓伟向原告支付15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钱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胜工资款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钱磊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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