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庄镇甘川沟村,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城庄村,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刘某与高某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某银行的存款1846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某所有的价值184600元的财产。 三、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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