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雅阁时代广场商业楼19层1928号。
法定代表人:邢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一丹,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邢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和平及原审被告邢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内7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桂花
审判员 董晓燕
审判员 李 辉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云
书记员 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