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豪杰,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郭政伟,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豪杰与被告郭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豪杰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政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原告吴豪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豪杰撤回对被告郭政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吴豪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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