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思县雅基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西路(建材市场往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21MA5MTNAG19。 经营者:郑建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上思县,系公民代理。 被告:韦某林,男,成年,壮族,住广西宁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思县雅基铝材经营部与被告韦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上思县雅基铝材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思县雅基铝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思县雅基铝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世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明秀 书 记 员 黄慧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