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玉市安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白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高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玉市安兴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3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玉市安兴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昆玉市安兴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