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宗榜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飞飞与被告宗榜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陆飞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飞飞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飞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元,由陆飞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晓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宇婷 书 记 员 徐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