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宗榜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陆飞飞与被告宗榜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陆飞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飞飞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飞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元,由陆飞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晓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宇婷 书 记 员 徐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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