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淑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汪清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邢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汪清绿苑。 被执行人:王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汪清林业局。

审理经过

关于李淑叶与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9)吉75民终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该案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鑫自动履行剩余欠款5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鑫缴纳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吉75民终1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恢3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英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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