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秀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潘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婺源县。 被告:潘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公务员,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柏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工人,住江西省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婺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秀清与被告潘苗、潘正明、潘柏翠、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马秀清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秀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计3,264元,由原告马秀清和被告吴良各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俊峰 人民陪审员 方 敏 人民陪审员 王月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董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