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县马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彭泽县马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王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彭泽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黄爱华与被告李阳、王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爱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所谓的“投资款”906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劝说原告投资某平台,共投资了四个户头,应交15万元,扣除返点2864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户头金额121360元。时至今日,原告仍有90610元成本未收回,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兑现承诺,但被告不予回复,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两被告辩称,一、原告以自己个人的信息及资金投资马来西亚MBI公司的MFC游戏理财平台,其投资的收益归原告个人所有,风险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仅仅是受原告的委托为其开通注册四个账号,密码等均由原告自行设定,三、该投资平台2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传销,此后至2019年平台崩盘,很多投资者前往马来西亚维权,且该投资平台相关的组织者已经被公安机关追捕,四、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因为传销系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曾在被告李阳母亲家做保姆工作。在此期间,经被告李阳劝说,原告投资马来西亚MFC游戏理财平台。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原告通过现金、银行汇款等方式交付两被告121360元,由被告在MFC平台上帮原告开设了四个账号,购买虚拟商品。2018年5月17日到2020年5月7日,被告李阳给付原告3075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将马来西亚MFC游戏理财列为传销。全国有多名组织推销MFC游戏理财的人员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所涉及事实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具有关联,对案涉行为所涉刑事犯罪的定性和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处理具有先决关系,故本案目前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爱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汤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