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廷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胡浩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廷贤与被告胡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浩阳欠原告宋廷贤水电材料款及利息13000元,胡浩阳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8000元,剩余5000元自愿于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完毕。

二、宋廷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廷贤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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