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城市中晨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第九师巴克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三楼306办公区二区103。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新疆小白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北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第九师巴克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加尔肯·巴尔马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加尔肯·巴尔马克,男,哈萨克族,个体,住额敏县。 被告:叶尔肯·巴尔马克,男,哈萨克族,个体,住额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塔城市中晨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北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加尔肯·巴尔马克、叶尔肯·巴尔马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红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双喜 书 记 员 吴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