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顾扣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1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顾扣龙于2021年4月28日21时2分,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海全牌四轮车(机动车),沿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汉阳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顾扣龙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顾扣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顾扣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扣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扣龙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顾扣龙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顾扣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顾扣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衣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