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武安市。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邯郸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人保邯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