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36号。
负责人:胡广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瑛,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秀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李永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张秀媛、李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