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爱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市西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爱军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基本为零、网络银行账户余额基本为零、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公积金账户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协助查询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爱军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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