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立宇(又名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诚(实习),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高立宇与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立宇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立宇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