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鑫源石材厂,经营场所地龙马潭区安宁石材市场F-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A2NT05D。 经营者:张华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喻云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鑫源石材厂与被申请人喻云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鑫源石材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4232元的财产予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彭小琴自愿提供其名下川E6××××号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SGGH55L6JS079577)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鑫源石材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喻云树名下价值214232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交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彭小琴名下川E6××××号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SGGH55L6JS079577)。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损毁、抵押、隐匿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