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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董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王守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杨柳与董辉、王守丹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吉0183财保49号民事裁定,冻结董辉、王守丹名下的银行存款共46000.00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杨柳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董辉、王守丹名下银行存款共46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480.00元,由杨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张明珍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朱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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