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孔恩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蒙,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牛鑫,起诉状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大兴星城多伦多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贵阳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阳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怔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高现现书记员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