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亮,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阳雪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系罗红之妻。
被告: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红、阳雪娇、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青玲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红、阳雪娇、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8061.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红于2020年4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合同期限为36个月。被告罗云为上述借款进行连带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后被告将钱款借出,但是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7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061.5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诸贵院,望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罗红、阳雪娇、罗云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如下事实:
被告罗红于2020年4月10日向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15万元,并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阳雪娇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签名,被告罗云为上述借款进行连带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之后,被告罗红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7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万元,利息8061.5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另查明,被告罗红、阳雪娇系夫妻,且被告阳雪娇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签名。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贷款申请书、借款人面谈问询记录、借款担保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据,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还款期限;4、保证人面谈问询记录、借款担保承诺书,《保证合同》,拟证明被告罗云为上述借款进行连带担保;5、欠付本息清单,拟证明被告截至2021年7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061.52元。
被告罗红、阳雪娇、罗云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结合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该格式条款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付息及担保义务。被告罗红借款时,被告阳雪娇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签名,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对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红、阳雪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从被告应还利息之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0.5元,由被告罗红、阳雪娇、罗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