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文祥,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千富,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冉丹,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文祥与被告冉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文祥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文祥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文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谭文祥负担。

 

 

审  判  员     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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