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冬宝,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2018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诉。2019年1月4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以上党检刑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宝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冬宝及其辩护人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冬宝在袁某住处偷偷用袁某男朋友李国超的微信在微信微粒贷内贷款3万元,后将3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的证据不够规范,比如微信图片不是从通讯公司调取的原始证据,也未经被告人予以确认签名。2、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被告人亲属在庭前积极退赃,综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王冬宝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认识了李国超,2018年2月,被告人王冬宝被取保候审后联系到李国超的女朋友袁某,并获知袁某使用李国超的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转账密码。2018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冬宝在袁某住处偷偷用袁某男朋友李国超的微信在微信微粒贷内贷款3万元,后将3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回非法所得35000元,并由被害人领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王冬宝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派出所现实表现、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到案经过、移交证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诉决定书;微信照片说明;长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视听资料光盘、王冬宝涉嫌盗窃一案光盘制作说明;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冬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宝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冬宝能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均可以从轻处罚。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冬宝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亲属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解本案证据非通讯公司调取的原始证据的意见,经查明该证据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及被害人手机内复制的证据,且被告人王冬宝当庭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故该证据均应予认定。根据被告人王冬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冬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王冬宝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