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正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张晨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锦彪,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九州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镇淮路与中飞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B1A01(1-2)。
法定代表人:姚正来,公司经理。
第三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官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70930422X。
法定代表人:包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正飞、张晨晨与被告马鞍山九州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唐正飞、张晨晨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正飞、张晨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正飞、张晨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