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牛璐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王宁与牛璐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牛璐璐于2021年3月2日已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自缴),对余款双方于2021年4月29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余下款项71800元被执行人牛璐璐自2021年5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因案件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82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