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根河市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双拥街交警队家属楼院内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永鑫,根河市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苑新盼,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宜居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根河市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苑新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根河市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根河市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苑新盼已缴纳物业费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根河市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根河市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