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烨,经理。
诉讼代理人:艾丽梦,女,系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这责任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刘占雄,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占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占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苏市鼎盛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预交费用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