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天正.香樟园1-3栋101号。
负责人:陈志,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果,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与被告程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