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2,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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