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刘某某与齐齐哈尔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公司自动履行到位5050.00元,其中执行款5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校车过户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