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云海,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元,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安市雁塔区。系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向东,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云海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云海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云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