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仕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杨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周仕江与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25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的规定,杨剑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周仕江偿还借款本金19922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20780元。因杨剑仅在支付了6000元后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周仕江就剩余欠款214000元及调解书规定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款项余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曾于2021年5月12日到庭配合调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元,但之后即下落不明,亦未按要求移交车辆供本院处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6.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并于2021年4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福特牌小型轿车粤X×××××。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9月5日,抵押给网金汇通(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致函公安协助查扣。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届时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需于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
三、通过法院专递、电话、短信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已致函公安协助查控。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上述车辆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可随时举报给本院“执行110”,举报电话0757-226××××1、180××××0110。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合共已执行到位款项5366.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欠款208633.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70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仕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