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广**钦州市。
负责人:郭东明,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广**钦州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L。
法定代表人:方朝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住所地:**宁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P。
负责人:何忠华,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住所地:港口区**部吹填区吹填区(港区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唐映,董事长。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恒昌基础工程,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市港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M。
法定代表人:李超雄,经理。
被执行人:钦州市申达通实业,住所地:广**钦州市西钦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2。
法定代表人:张家雁,经理。
被执行人:林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市江**区。
被执行人:唐映,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住**宁市江**区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市申达通实业有限公司、林军、唐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达成有长期履行期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桂01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按法定条件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