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静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祁东县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30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邹林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一部刑诉〔2021〕Z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静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静芳及其指定辩护人邹林娟到庭参加诉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8月2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静芳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静芳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静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静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2019年6月至8月其在外打工,没有参与群内事务管理,也没有分到房费,再除去逃包的钱等费用,其实际获利只有27000元左右。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静芳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间没有参与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此前没有不良违法行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刘捡和周伟(均另案处理)在闲聊软件上创建赌博群“销量天下第一”,并在“皮皮跑胡子”上创建牌友群,利用闲聊群组织赌客在“皮皮跑胡子”软件上赌博,并用闲聊群结算赌资、收取房费水资。赢家赢取分数20分以上需要出房费,在群内打1元1分收取3元房费,打2元1分收取4元房费,打3元1分收取5元房费。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周静芳(闲聊昵称“Kathy”)加入该群当管理员(2019年6月至8月在外打工期间未参与)。2019年5月初,刘兵(另案处理)加入该群当管理员。赌博每一局需消耗元宝,群内所有元宝由群主刘捡购买。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24日,四人获利约166,301元。其中被告人周静芳实际非法获利约27,000元左右。

2020年4月25日,祁东县巡逻防暴大队在祁东县将被告人周静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静芳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周静芳已向退赃10,000元,且在庭审结束后,主动退赃17,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闲聊群内各成员接发红包情况、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缴款书、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何某1、兰某、彭某1、李某、刘某2、何某2、邹某、刘某3、刘某4、唐某1、刘某5、刘某6、张某、唐某2、雷某、彭某2、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周静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周伟、刘捡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物证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静芳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共同管理网络赌博群,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静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静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静芳能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静芳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指控被告人周静芳非法获利36,279元,无充分证据证实,从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院认定被告人周静芳非法获利为27,000元为宜。核被告人周静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结合祁东县司法局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静芳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确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周静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静芳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在退缴的一万元,由扣押机关祁东县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 桥

人民陪审员  刘小玲

人民陪审员  吴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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