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河辰能西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邮政路1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7193B。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生与被告黑河辰能西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连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