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金鼎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马仗房宏业0号楼工商银行左侧。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市金鼎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原告葫芦岛市金鼎轩物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葫芦岛市金鼎轩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未到庭意见,故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金鼎轩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金鼎轩物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