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泉市城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玉娟,经理。 被申请人刘婵,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阳泉市城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婵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婵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未按协议履行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8670元。并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阳泉市城市绿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867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婵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慧庭
裁判日期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