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徐道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梦玉,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孟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古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孟才、古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