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凌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凌胜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杨小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静诉被告凌燕、凌胜相、杨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诉前调解案件受理时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燕、凌胜相、杨小荣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凌燕立即偿还张静借款86000元;2.判令凌燕立即支付张静利息940元(之后按照贷款利率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凌胜相、杨小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凌燕、凌胜相、杨小荣承担。事实与理由:凌燕与张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6月29日,凌燕以资金周转十来天为由向张静借10万元,并当场出具欠条一份,张静通过转账方式向凌燕支付10万元。凌燕还口头承诺给付利息2000元。到期后,经催促,凌燕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还款4000元、2020年7月23日还款10000元。此后凌燕让其父母出面担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凌燕、凌胜相、杨小荣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9日,凌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张静1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当日,张静通过银行转账向凌燕支付100000元。2020年7月22日,凌燕还款4000元;2020年7月23日,凌燕还款10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凌胜相、杨小荣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为凌燕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诺如在保证期限内凌燕不能清偿,由凌胜相、杨小荣以家庭财产清偿。当时,张静与凌燕、凌胜相、杨小荣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

以上事实有张静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借条、担保书及当事人称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称述,可以认定本案借贷行为实际发生,张静与凌燕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在案涉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张静与借款人凌燕、担保人凌胜相、杨小荣于2020年7月23日达成还款协议,即2020年12月31日前偿清剩余借款,协议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具体到出借人张静,不得无正当理由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经本院释明,张静仍坚持诉讼。故,张静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张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保全费88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张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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