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凤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向修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系原告陈凤华女儿,特别授权。
被告:吴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凤华与被告吴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凤华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8473.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原告陈凤华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陈凤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1年8月4日,原告陈凤华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华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凤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