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纪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吉02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洪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725.50元(已执行完毕)。被告人纪洪涛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吉刑终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纪洪涛的定罪量刑。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洪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积分523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纪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